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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規定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一、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規定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規定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沒有出台過《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破產案件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指定管理人。除企業破產法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管理人應當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

第二條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專職從業人員數量和企業破產案件數量,確定由本院或者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管理人名冊。

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編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個人管理人名冊。由直轄市以外的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應當註明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

第三條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已被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第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該人民法院予以審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異地申請,但異地社會中介機構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除外。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本轄區有影響的媒體就編制管理人名冊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申報條件;

(二)應當提交的材料;

(三)評定標準、程序;

(四)管理人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執業證書、依法批准設立文件或者營業執照;

(二)章程;

(三)本單位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及其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業務和業績材料;

(五)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破產清算事務所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依法批准設立的文件;

(二)本單位專職從業人員的法律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者經營管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業務和業績材料;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五)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或者申請人就上述情況所作的真實性聲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師或者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複印件以及執業年限證明;

(二)所在社會中介機構同意其擔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業務專長及相關業績材料;

(四)執業責任保險證明;

(五)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三)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五)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決定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名單。評審委員會成員應不少於七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社會中介機構以及社會中介機構中個人的實際情況,結合其執業業績、能力、專業水準、社會中介機構的規模、辦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經驗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評定標準,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人的具體情況評定其綜合分數。

人民法院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確定管理人初審名冊。

雖然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針對破產管理人的相關管理制度,不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可能有相關的管理規定,事實上,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會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是可以由某些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的。

標籤:管理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