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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將抗辯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然而不同的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存在着很大的差異的,並且,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之後,才能行使抗辯權。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的相關信息。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既是《民法典》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法條規定,也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基本內涵。因此,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可以歸納為: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後履行抗辯權”、“異時履行抗辯權”及“順時履行抗辯權”,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其中前三個方面是傳統的觀點,後兩個方面是筆者根據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而歸納總結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先履行抗辯權產生的基礎是雙務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要互負債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是對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源於同一合同關係,且雙方的債務對等。不過,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是否處於互為對待給付地位,有肯定與否定之説,對此筆者認為合同的主要特徵之一是等價有償,故雙務合同中的債務應當對等,雙方當事人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

第二,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要有明確的先後順序之分,即按照合同的約定,其中一方履行債務的時間要比另一方履行債務的時間早,而不能同時,且時間均應當具體明確。如果合同對履行順序沒有特別約定,只能推定為雙方當事人要同時履行債務,而不能推定雙方履行債務有先後順序之分。當然,《民法典》對相關雙務合同履行債務的順序如果有明確規定,儘管時間不具體,也應當視為有先後順序之分。因此,筆者認為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有法定的按法定,沒有法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雙方同時履行。

第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其履行債務的期間屆至或者屆滿前沒有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即通常所説的先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情形。先履行抗辯權是後履行一方當事人針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享有的拒絕履行債務請求的一種權利,故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是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只有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第四,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要向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履行的明確書面請求。先履行抗辯權是針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向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而言,是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一種否定和質異,故這兩種權利是相輔相成的,先有請求權再有先履行抗辯權,且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時應當明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但沒有向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履行的請求,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就無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對此,是否應當成為構成要件之一,人們有不同理解,但筆者認為列為其中很有必要,既可以保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的放矢,也可以保證先履行抗辯權的不行使有據可查。

第五,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自己履行債務的期間屆滿前應當明示拒絕向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相應的債務,這是對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間和手段提出的具體要求。該構成要件是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而設定的,也是本人在總結相關訴訟經驗基礎上,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進行明示觀點的體現。因為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出現以後,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就已經具備了,但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具備與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還是兩個概念,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因此,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要件,有之,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就有據可查,避免日後扯皮;無之,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就無據可查,容易產生糾紛。

主要分為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兩種,不同類型的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以上小編主要介紹的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的相關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先履行抗辯權,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之後,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