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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後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指的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第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第二,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這樣一種抗辯權是暫時性的權利,在先履行義務一方履行了自身義務之後,在後履行一方就不得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