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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先履行抗辯權,也稱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着履行債務不符約定時,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7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為:
1.合同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給付一方未履行;
4.雙方債務均屆期滿;
5.應當先履行的一方請求應後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1)一時性阻卻請求權行使(即應先履行的一方對應後履行一方的請求)。
(2)即使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一方仍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來拒絕其履行請求。
(3)因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