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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哪些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

哪些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

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户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三、惡意透支數額怎麼認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綜上所述,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卡片,如果當事人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不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對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按照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惡意透支數額一萬是較大的標準,如數額五十萬,則認定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