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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哪些

不管是針對怎樣的犯罪,其實法律中都是對具體的行為方式作出了規定的,在實施了該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之後,如果同時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這才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那麼大家知道信用卡詐騙罪行為方式是什麼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種非法手段製造的信用卡,偽造的信用卡,由偽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給他人使用的均可構成本罪。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該信用卡交回髮卡銀行的,因掛失而使用信用卡繼續透支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

4、惡意透支。透支是指客户在銀行帳户上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短期使用超過其帳上金額度款項的行為。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款項,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但這個需要與一般的逾期不還信用卡的行為做區分,否則的話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時候,同時滿足條件的話,那可以判緩刑。

標籤:信用卡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