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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麼在實踐中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觸犯了此罪的又該如何進行處罰?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户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四)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主要有四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實踐中,光有這些行為還不夠,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標籤:詐騙罪 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