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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信用卡使用方便,可以提前透支,所以?它的持有者眾多,在我國許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的習慣。但同時,通過網絡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安全也在增多,網絡信用卡詐騙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犯罪人員也不容易被抓獲,嚴重威脅着人們的財產安全。今天本站小編要和大家瞭解的是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

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也是本罪主體;

2、本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表現為希望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客觀方面是選擇性危害行為,即首先需要有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的行為,其次本罪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最後本罪是結果犯,只有利用信用卡詐騙取得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是犯罪。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三、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個人與單位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在我們生活周圍隨處存在,所以個人在平時生活中應注意防範,不可貪圖小便宜,也不能隨意將自己的信息透露給他人,以防範網絡信用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