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的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一、連帶之債的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數人。
第二,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一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擔金錢給負,乙負擔特定物給付,丙負擔勞務給付,即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關於標的是否須為可分,學者有兩種觀點。一為肯定説,認為既然債權人可請求某一連帶債務人為一部給付,若標的不可分,一部分給付即無從實行;另一為否定説,認為依當事人的意思各負不可分債務時,仍可成立連帶債務,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分給付而已。另外,作為連帶債務的標的,並不限於積極給付,不過以消極給付(不作為)成立連帶債務的,實踐中較少。
第三,須具有同一目的。結合在一起的數個債如無同一目的,即使給付內容為同一,也不能成立連帶之債。正是由於連帶之債的同一目的性,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為全部給付,或者因債務人一人與債權人發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第四,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須有連帶關係。連帶關係,是指對數個債權人之一人或數個債務人之一人發生的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產生同樣效力。例如,一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消滅;一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二、連帶之債的效力
連帶之債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之間及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係,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應從兩方面來看,一為其外部效力,二為其內部效力。
對於連帶債權而言,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一旦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後,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歸於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債務人為由而互相推諉,也不得為分擔之抗辯,即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的全部給付而消滅。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連帶之債是被法律嚴格的規定的,也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約定。而我國對於連帶之債的要件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各國立法是不盡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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