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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到期可否轉讓

債權未到期可否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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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到期債權

未到期債權就是債權人能夠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期限還未到。因為未到期債權屬於不明確之債,存在着不能清償的可能,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如果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被執行人在抵債數額以內就免除了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要自行負擔向第三人收取債權的風險。從對債權執行方法總的原則來看,執行債權是基於債權的代位清償這一特點而採取的措施,而不是基於債權的可轉讓性這一特點。從實踐上看,債權轉讓的辦法一般也不會被申請執行人所接受。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