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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轉讓時,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嗎?

對於債務抵消的方式,主要包括約定抵消和法定抵消,其中法定抵消包括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的規定。然而在兩種情況下債務人是不允許行使抵銷權的,如債務人向之前的債權人取得債券時、取得的債券在讓與的債權後才到期的情況下將不可行使。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的説明。

權利轉讓時,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嗎?

本條是關於權利轉讓時,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轉讓行為就生效。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也享有債權,同時該債權已屆清償期,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抵銷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並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外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債務人行使的抵銷權做出了規定,但構成的條件有所不同。

德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也得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向新債權人主張抵銷。

同時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債務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一是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取得債權的當時,已知債權讓與的事由;

二是債務人取得的債權在其知有讓與後,而且取得的債權又在讓與的債權之後才到期。

根據本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比如,債務人的債權是8月1日到期,而轉讓的債權是同年12月1日到期。那麼,債務人就可以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債務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時,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讓人,通知自到達受讓人時生效。

什麼是約定抵銷與法定抵銷?約定抵銷即合意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下面本站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約定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銷雙方所負的債務。

合意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意抵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2、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3)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屆滿後的債權,該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4)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抵銷的效果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5)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銷的債務: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

②根據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綜上所述,本文將從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説明了不可行使抵銷權的場景,並説明了約定抵消與法定抵消的原則下允許抵消與不允許抵消的場景。如果對權利轉讓時,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嗎的問題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