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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的被告是誰?

一、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當事人問題

撤銷權之訴的被告是誰?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係,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

二、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

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三、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蔘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

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蔘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蔘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撤銷權之訴的被告是誰?這個我們還是要分情況來進行分析説明的,一般來説主張撤銷權之訴為形成之訴時,被告就是債務人;但是兼有給付之訴時,則以受讓人為被告,也就是債務然轉讓到期債權的第三人或者是財產低價轉讓時的受讓者。在具體的撤銷權之訴中,可能這個認定也會出現模糊的情況出現。如果您還存在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