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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以誰為被告

法律1.77W
行使撤銷權以誰為被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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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誰為被告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以其遺產為限承擔責任。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即以實際繼承遺產的人為被告,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除繼承人自願承擔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