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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是怎麼回事

在當前的經濟現行壓力下,部分市場主體因資金鍊斷裂而引發了花樣繁多的債務逃避行為,為了保護債權人應有的權利,因此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債權人撤訴權之訴保護自身權益。但是否大部分人都充分了解撤訴權,撤訴權之訴部分撤銷及其中所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為了讓您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讓你清楚的瞭解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的相關問題,本站為您解答。

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是怎麼回事

一、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是怎麼回事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雖以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必要,但債權人撤銷權非為訴訟法上的權利,而為實體法上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法律通過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得債權人於請求權之外,還具有撤銷的權能,即使得債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權的功能。撤銷判決三種具體形式:

(1)全部撤銷

(2)部分撤銷

(3)判決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的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是指行政機關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該事實存在所必需的證據。主要證據不足即為行政機關在主要事實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證據之前,就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對此,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行政行為時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法規或者法律、法規的條款。主要包括:應當適用此法卻適用了彼法;應當適用法律、法規的某一條款而適用了另一條款;適用了無效的法律、法規;應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普通法等。

(3)違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法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時限和順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不管實體是否正確,都構成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違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一個獨立存在的理由,並不依附於其他任何條件。

(4)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超越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實施了其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①法律、法規沒有授予行政機關某項職權,而該行政機關擅自行使了此項職權。

②縱向越權,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授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也可能 是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授予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③橫向越權,甲部門行使了法律、法規授予乙部門的職權。

④超越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地域範圍。

⑤行 政機關超過法定時間行使權力。

(5)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本機關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法律的基本原則,濫用了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銷判決。另外,對於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最高法院解釋》第59條作了補救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②責令被訴訟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④發現 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二、撤銷權行使的範圍

關於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於其債權額度範圍內。

但也有人主張,由於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於通過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達到保全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結果。因此,其行使的範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其主張的範圍為限,而不是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三、撤銷權之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其撤銷之效力,依撤銷判決的確定而發生。債務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在行為成立之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是有效行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經撤銷,該行為自成立時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

關於撤銷權之效力主要表現在對債權人、債務人及受益人、受讓人方面:首先、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此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差旅費等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其次、對受益人、受讓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之後,行為自始無效,受益人尚未受領標的物或權利的,不得請求給付。已經受領債務人的財產,則因撤銷之結果而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原物存在的情況下,產生所有物的物權效力,但受益人如與債務人之間系對價給付,亦有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權。再次、對債權人的效力。因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使債務人的處分財產或權利復歸於債務人。

關於債權人對於受益人、受讓人是否可以直接請求返還物於自己的問題,筆者認為,撤銷權之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而且撤銷權之行使所取得的財產為一般之擔保,其效力自應為全體債權人而發生。債權人就撤銷權行為給付之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允許債權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讓人請求交付物或權利。不必再通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特別是在我國代位權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加以行使。這樣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相信在以上的文章中您已經瞭解了撤銷權,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的一些相關的介紹,只有在您瞭解了自己的權益時,才能當您的權利受到傷害時及時保護屬於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您對於撤訴權之訴部分撤訴還有某些不清楚的問題,您也可以就您的問題諮詢本站,讓您更全面更詳細的瞭解您的合法權益,希望我們的回答能給您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