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能以不知道含有毒品成分辯解無罪嗎
先説結論:這個不好一刀切下定論,總得來説,對於賣家來説,較為難辯解成功,對於買家來説,相對辯解成功機會會大一些。
筆者代理一些新型毒品案件中,有當事人或家屬問“當事人確實不知道里面含有毒品成分,能不能説沒有毒品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
近年出現的新型毒品,多是合成類化學品,添加入一些消費品中,如食物、飲料、煙油、保健品、成人用品等消費品之中,非常具有迷惑性,一些涉嫌毒品犯罪的當事人也就有了上面的問題?
筆者認為,這個要根據“綜合判斷+具體情形推定”的原則綜合判斷,也即從涉案物品來源渠道、交易方式、收款方式、聯絡方式、交易場所、交易人羣等等角度綜合判斷。
對於賣家,根據上述環節,因其往往是長期多次交易,其出售的相關細節與一般認知合法合規商品是否有異常,是較容易判斷的,如果認識到其中交易方式有一定規避監管,或交易對象可能包含很多吸毒人羣,那麼自己就應知道其中含有一定的違禁品成分。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知是違禁品而予以販賣的,即便未認識到可能存在的違禁品是毒品成分,亦會被認定具有販賣毒品的間接故意,無罪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對於買家,亦根據前述具體情形推定,其是否認識到其中可能含有違禁品,若認識到了,亦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或治安違法責任。但因買家很多是偶爾買,其對涉案商品的認知並不如長期、多次經營交易的賣家,確實有買家連其中涉嫌違禁品都未能認識到,如從境外郵購在境外合法生產上市的減肥藥、抗抑鬱藥、安眠藥被檢測出毒品成分的,對於買家來説,其只是想購藥治病,完全沒有毒品違法犯罪的故意,更未想過這些藥品中添加了被認為是毒品的成分。對於這種情況,其以不知道含有毒品成分辯解就相對容易得到辦案機關採信。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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