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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合同訂立之後,為了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應有的保障,法律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抗辯權。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且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否則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2、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要互負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對於各類單務合同都不能適用。因為只有雙務合同才會產生對待給付義務。必然有先後履行順序,如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

3、根據商業習慣和慣例有先後履行順序。其中對合同履行順序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但約定的合同履行順序可以改變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合同履行順序。

4、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這是後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的適用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1、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就具有先後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3、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

總而言之,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其一合同約定了先後履行的時間順序,其二合同是雙務合同,其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其四履行順序可以依照商業習慣確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不過,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的,首先它適用的是雙務合同,雙方互享權利也互負義務,在此基礎上,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未正常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的一方才可以行使該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