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合併後債務關係怎麼處理?
一、原單位合併後債務關係怎麼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二、單位合併協議包括哪些主要事項?
合併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1、合併各方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體――訂立合併協議、參加公司合併的各方公司,還包括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合併協議中要寫明這些公司的名稱及住所等。
2、合併的方式。
合同中合併的方式,應當是按法律形態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形式,即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
3、合併的對價。
合併對價即合併中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取得消失公司財產而支付的對價。合併對價的基本形式有兩種――股票和現金形式。
4、合併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
合併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是決定合併價格的基本要素,對合並價格的科學確定,對合並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合同中應對此做出明確的記載。
5、職工安置辦法。
由於合併中存續公司的職工利益受到合併影響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職工安置辦法條款只適用因合併而消失的公司。
綜上所述,在如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企業單位兼併重組的情況很常見。單位合併後會涉及到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等。原單位合併債務由兼併後的單位承擔,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如果單位合併過程中發生債權債務轉讓的,應該由新單位和受讓方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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