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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變更後債務債權合併

單位名稱變更後債務債權合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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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一般支票在企、事單位的財務中都有嚴格的要求,就是不容許收款人名稱欄中為空白,但也有例外的。填寫企業名稱時,要注意核對每一個字,保證不多不少不錯,否則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