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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律師一般是怎麼處理該類債權債務關係的?

一、對夫妻共同債權的處理

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律師一般是怎麼處理該類債權債務關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債務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出現這些情況時,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有職責就財產問題與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撫養問題一併查清並作出判決。如果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無疑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要求,導致民事爭議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未起到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因為法律體現公平,但又難以做到絕對的公平,法律在維護一方利益的同時,很可能觸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原則,可以作出將共同債權判歸一方的判決。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在本案中,法院將兩項債權判歸趙某,實際上可能導致有男女平等之名,而無男女平等之實,因為至少存在兩項債權能否實現的問題。是否僅僅因為趙平是趙某的弟弟,趙某的債權就容易實現?法院可將兩項債權判歸趙某,為何不判給李某呢?法院的判決並不違背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個合法卻不合理的問題,這是由於《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背於《民法通則》對債權保護的根本原則引起的。我們建議修改《婚姻法》時,應對第三十一條進行修改,可該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對共同債權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對其他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在夫妻雙方就共同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時,情況就複雜的多。因為這裏涉及債權人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該條是關於離婚時的債務清償的規定。

《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也規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的規定顯然存在問題。如果判決由離婚後的一方承擔,債權人只能向一方主張債權,其實現的可能性將減小。

但是,債務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既然認定為是共同債務,對外則是一種連帶債務,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夫妻雙方協商如何清償,均是夫妻之間的內部事情,債權人既可以向夫妻一方,也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所以無論法院作出何種判決,均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離婚後的一方或雙方主張權利。

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對法院判決的債務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承擔不服,如何行使救濟權?例如債權人認為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而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卻直接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抑或是另行提起訴訟?債權人另行起訴債務人時,又該如何認定離婚判決中涉及共同債務承擔的部分的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考慮到如何解決離婚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而未兼顧到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甚至是直接剝奪了第三方的訴權。法院此時只能扮演中間調解的角色,而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債權人和債務人。所以我們建議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可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關於離婚案件的債權債務糾紛,是屬於民事訴訟所調解的內容。一般來説,為了緩解司法機關的壓力,提倡當事人洗衣解決,在不能解決時,可以授權律師以代理權來處理。離婚債權債務的糾紛律師在接收具體案件後都會先了解該債權債務是何時發生,以及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哪一方的,然後再尋找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