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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代位權次債務人

舉例代位權次債務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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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説明


關於對債務人的代位權可以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舉例説明的兩種權利為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離婚權等;

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於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債權人的代位權以及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説明。債權人的代位權即是指對債務人的代位權,主要是指代替債務人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以此保護自己的權利。關於可以行使的債務人的代位權,主要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之外的財產權。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