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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次債務人抗辯

代位權次債務人抗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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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能否以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進行抗辯相關法條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在代位權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