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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什麼

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為,先是留置權,然後是登記的抵押權,之後是質押權最後才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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