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權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金融債權是因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合作而產生的,是一種由金融機構產生的相對其他普通債權而言金額較大的財產權。那麼,金融債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金融債權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因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眾所周知,“三角債”的存在使企業間債權債務關係糾纏不清,即使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無錢還我,我無錢還銀行”之類的藉口推託,而的設立為銀行保全信貸資產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當銀行貸款到期得不到償還,而借款人有到期債權卻不去行使時,銀行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法院提出請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債權,用以償還貸款本息。法律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以加大對債務人逃債為應屬於遺產繼承、人身傷害賠償等專屬於個人的權利,而且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制度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銀行經常可以遇到這樣“金蟬脱殼”的借款户,在從銀行騙取貸款後,便以家族中別的成員的名義另外註冊公司,將資產通過投資或交易等方式轉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貸款到期,銀行去收貸時,已人去樓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經營不善,無力還貸。掌握了法律這一規定後,銀行一方面要做好貸後檢查,密切關注信貸資金動向,防範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現貸款風險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消權,對借款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進行撤消,以保全銀行資產。應當注意的是: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權消滅。
3、用程序法的規定保障銀行權利得到實現。銀行在依法起訴時就應首先考慮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訟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借款人的財產,以便於將來執行能收到實際效果,更加有效的保護銀行金融債權,儘可能地將損失降至最低。符合條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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