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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國家大力推動城鎮化過程中,對於依法徵用的農村土地,國家要給與一定的補償。實際操作中,雙方因為各種因素產生糾紛的事情很多,所以就要雙方對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防範。那麼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簡單介紹下相關知識。

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一、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徵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2、徵用土地公告不規範

徵用土地公告是徵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徵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用土地公告,二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二、如何解讀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

這兩條規範的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製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時即發出徵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和批准時間。徵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並將產生嚴重的後果。

依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綜上所述,在徵地拆遷問題上,拆遷方應該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徵地拆遷,做到程序合理合法。而被拆遷方則要根據拆遷補償條例等內容維護自身權益。只有這樣,雙方才可以有效規避徵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使雙方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