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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協議

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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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判決裏的債權能否轉讓

法院民事決書中確定的債權從根本上説是一種民事權利,關於債權受讓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