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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權利有哪些?

民間借貸不安抗辯權在雙方的有相應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法院針對雙方所提供的理由進行辨別,因為要求只有在兩方中一方着實沒有能力達到另一方的要求時,經法院調停,雙方可就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並服從相關條例的安排,針對具體的條例有權進行履行或者終止的權利,以下是365律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希望能有所幫助。

民間借貸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權利有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的定義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二、民間借貸不安抗辯權舉例

李某於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萬元,次月李某歸還了7萬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萬元。該公司經多次追收未果,遂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欠款。

在訴訟中,李某承認借款屬實,同時辯稱其不還款是基於不安抗辯權的原因,因為該科技公司的財務管理混亂,經營停止,其作為該公司股東之一,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辯權原因消失後,再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對其主張不予採納,判決支持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關係屬單務合同,某科技公司對李某未負有債務,因此,李某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還款。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維護自身的利益等問題,在相關的法律中都有所體現,尤其是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後,雙方在附着各自責任的同時如果未能履行職責,針對這種情況,不安抗辯權就能幫助一方維護自身的權利,若您還有具體的相關的問題,您可以諮詢365律師網日照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