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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民間借貸中有哪些權利?

在現在這個經濟聯繫密切的社會下,或多或少的都會和他人發生經濟關係。而經濟關係中最顯著的關係,就是借貸關係。而借貸關係中又牽涉到當事人雙方的許多權利義務關係。其中民間借貸中的不安抗辯權,大家就會感到比較陌生。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不安抗辯權民間借貸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不安抗辯權民間借貸中有哪些權利?

一、不安抗辯權民間借貸中有哪些權利?

李某於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萬元,次月李某歸還了7萬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萬元。該公司經多次追收未果,遂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欠款。

在訴訟中,李某承認借款屬實,同時辯稱其不還款是基於不安抗辯權的原因,因為該科技公司的財務管理混亂,經營停止,其作為該公司股東之一,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辯權原因消失後,再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對其主張不予採納,判決支持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關係屬單務合同,某科技公司對李某未負有債務,因此,李某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還款。

二、不安抗辯權是?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對此,不安抗辯權民間借貸中的內容是相對應的借貸關係行使的。不過我們在行使該項權利的時候,要嚴格依照法律進行。不然的話就有可能造成,自身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同時侵害對方權利的結果。不過在日常的借貸關係中,我們要事先規範好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