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適用特徵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一方的行為和請求對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有可能造成傷害,則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抗辯,要求合同終止履行。抗辯權包括多種,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在合同領域,不安抗辯權應用的情景比較多。那麼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簡單為大家做個介紹吧。
一、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
不安抗辯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發現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以致可能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可主張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在對方未提供擔保也未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大家應該對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有了清楚的認識,不安抗辯權存在於雙務合同之中,由先履行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行使,其又可以稱為保障履行抗辯權。在雙方互相負有債務的情況下,合同一方預見到對方履行合同能力降低,不償還債務的風險加大時,應當即使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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