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罪管轄的通知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重婚罪管轄的通知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近幾年各地不斷髮現有些重婚案件重婚罪者的配偶於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於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民法典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建設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重婚罪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嚴格基於重婚的行為來處理,只要符合法律上重婚的相關條件的,就可以按照重婚罪來進行處理,法院可以在受理後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也需要提交相關證據,最後據實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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