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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債權人

其他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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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還錢,其他債權人也要通過重新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如果債權人自己不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肯定是不會管這個事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