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對抗其他債權人嗎?
一、指示交付對抗其他債權人嗎?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區別
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
1、簡易交付
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例如,甲將自行車借給乙使用一個月,但是沒有到一個月,甲與乙達成自行車的買賣合同,已在買賣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經佔有自行車了。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例如,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同時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同時,買受人將房屋出租給出賣人甲。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例如: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
如果雙方出現了交易等行為後,雙方也是需要將交易貨物以及款項進行交付,在進行交付時有三種交付的方式,如果在指示交付時轉讓人會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在轉讓前第三方依法可以佔有該項物品的所有權,同時具有交付義務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的方式來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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