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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債權債務抵銷

未到期債權債務抵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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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抵銷注意事項


債的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銷。

債的抵銷依其不同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其中,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法定抵銷的抵銷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依有抵銷權的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銷因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約束,當事人須就抵銷達成一致,即可發生效力。


  (一)債權債務抵銷的要件

1、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銷。

2、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十五。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於被抵銷人並無不利.


  (二)如何行使債務的抵銷權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抵銷權人必須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抵銷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須對方當事人同意,抵銷權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銷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附有條件或者期限的抵銷意思表示無效。正因為抵銷權行使具有上述特點,對抵銷權人的要求有一定條件,不是互相有債權債務的當事人都可以行使抵銷權。前面講過,當一方的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的債務尚未到期,只有債務已經到期的債權人可以主動提出抵銷,債務未到期的債權人不能主動提出抵銷。當債務標的種類相同,品質不同的,只有債權標的品質較高者可以主動提出抵銷,債權標的品質較低的不能主動提出與品質較高的抵銷,否則,易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除了以上法定抵銷對抵銷權的行使規定較嚴外,互負債權債務的當事人也可通過協商抵銷,協議抵銷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可,沒有那麼多條件限制,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務標的種類、品質是否相同,雙方均可協商抵銷。另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果雙方互負債權債務也可判決抵銷,可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免於執行之累。


  (三)什麼是債務相互抵消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均須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當事入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主,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抵銷制度設立的目的,並有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係,而只是在抵銷範圍內減小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單位清算債權債務抵銷的相關內容,我們知道,債權債務互相抵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雙方應同時滿足互負債務與互享債權這兩個條件,並且當事人雙方債務應均已到期。如果只有債務或者只有債權,是不能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