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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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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債的關係中,如果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還債,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依法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來保全債的實現,除了代位權,還有一項權利是撤銷權,那麼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兩者的目的不同

代位: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二、二者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只需具備客觀要件:①債務人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②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③債務人已陷於履行遲延;④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撤銷: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1)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2)須為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⑶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主觀要件:債務人與受益人(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即受益人(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代位:①被告:次債務人;②《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2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③《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2款:“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撤銷:①被告:債務人;②《合同法解釋(一)》第25條第2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③《合同法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四、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不同:

代位: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

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撤銷:除斥期間:《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五、訴訟費用的負擔不同:

代位:《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撤銷: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2款: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在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以上是關於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的解釋。除了有以上的五個區別外,代位權和撤銷權還有一些共同點,兩者都是法律名詞,都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是債權人特有的兩項權利,是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方式。

標籤:撤銷權 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