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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

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

三、行使代位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並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綜上所述,代位求償權和撤銷權均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事實上,這兩項權利的確認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如果債務人欠債,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有債權。此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來追討債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與第三方債務人發生私下交易,阻止債權人接受債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標籤:代位權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