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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實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項法律行為。債權轉讓的方式相對於債務承擔比較自由,只要履行一項通知義務就算實現了債權轉讓。在我國,實現債權轉讓通常採用什麼方式?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怎樣實行債權轉讓

怎樣實行債權轉讓

(1)書面通知的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採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並未做出規定,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第一,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第二,不宜採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採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第四,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採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書面通知債務人就是債權轉讓的實現方式,債權轉讓後對於新的債權人將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債權轉讓中新的債權人可以繼承哪些權利?如果你需要了解這些問題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標籤:債權 實行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