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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

債權轉讓是咱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同轉讓形式之一,不過因為其中的一些不慎操作,債權轉讓也是咱們常見的經濟糾紛之一,那麼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債權轉讓會讓合同的交易方由原本的兩人變成三人或者是更多,因此,對於具體的合同認定,是需要格外謹慎小心的。

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

一、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

從目前出現的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1)剝離前已受清償。

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於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後形成糾紛。

(2)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

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並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於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並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衝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3)真債權假合同。

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4)新貸還舊貸。

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範,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範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後,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5)法律上不能。

債權轉讓前,因銀行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説明。受讓人以銀行未盡義務之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6)轉讓後銀行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有那些類型?本站提示,債權轉讓雖然是法律所認可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不少虛假債權轉讓的情況,而這些虛假債權轉讓情形的存在也會導致我們的合同存在一定的危險。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