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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債權是否需要審核債權的真實性?

一、轉讓債權是否需要審核債權的真實性?

轉讓債權是否需要審核債權的真實性?

債權轉讓需要審查債權的真實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原告證據不力又不到庭可能面臨的風險是什麼?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一般情況下,原告的證據證明力不夠,如果借貸關係真實存在,原告肯定會到庭陳述事實,竭力維護自身債權。但是,如果無正當理由,原告不到庭,就不符合常規,此種情形下,會有兩個不利後果:一是會讓法官對借貸的真實性產生巨大的心理懷疑,二是根據民訴證據規則,法院判其敗訴順理成章。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需要注意一些事項,比如説需要通知債務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還有就是也需要審核一下債權的真實性,不然很容易導致債權轉讓出現一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