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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分類

債權轉讓的分類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轉讓如何劃分類型?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閲讀本文章內容,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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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與一般的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所不同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客體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只有在發生了主張債權債務的行為的時候,才會出現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説,並不是在存在債權債務的時候債權債務關係就已經存在,它還需要權利人進行主張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