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類型合同的債權不能轉讓
一、哪種類型合同的債權不能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以下三種:
1、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比如委託合同、僱傭合同。
2、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例如競業禁止協議。
3、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的從合同,但是如果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這類合同就可以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民法典》第42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因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質也不得轉讓。
可以看出,債權人權利的轉讓,是不得以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和不影響債務人的權利為條件的。因此,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除了可以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抗辯事由外,當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權轉讓限制的條件是什麼
1、主體方面的限制。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以上四點説明,債權轉讓雖説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
債權轉讓其實是沒有限制的,債權人無所謂性質、形式都可以隨便處置債權。但是轉讓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是會被限制的,以及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還有等等其他情況也是不可以轉讓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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