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中介紹人有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嗎
一、借貸關係中介紹人有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嗎
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如果僅是介紹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那麼就不必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表示,則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介紹人,一般僅起聯繫、介紹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介紹人的介紹行為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介紹人,是幫助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發生借貸關係的人。其介紹行為大致分為三種:
1、僅僅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認識,有關借貸事項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2、幫助雙方相識的同時,介紹當事人的借貸意向,使之發生借貸關係;
3、雙方已經相識,介紹人僅為之介紹借貸意向。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民間借貸、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擔保人、介紹人、見證人因其身份性質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很大差別。
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即使確有必要,也要在緊靠自己簽名的前方標明“保證人”、“見證人”、“介紹人”等身份來規避風險。
在進行這個借貸的時候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這個時候作為這個借貸中的關係人,那麼是不具備當事人的資格的,所以這個時候進行借貸,中間聯繫人是不需要承擔相對應的擔保責任的,這一點首先就要明確了,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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