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介紹人要承擔責任嗎?
一、借貸介紹人要承擔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通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如果你僅是介紹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那麼就不必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你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表示,則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借貸介紹人要不要擔責
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麼起訴
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討債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作為出借人,當您在借錢給別人時,最好是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物保或者是人保,這樣更有保障一些。如果是由借貸介紹人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這個介紹人就要作為借貸關係中的擔保人,日後債務人不還債的話,就需要介紹人承擔法律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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