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作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1、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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