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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約定利息因利率發生爭議怎麼辦?

一、借款未約定利息因利率發生爭議怎麼辦?

借款未約定利息因利率發生爭議怎麼辦?

可以首先由雙方協商對利息進行認定,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法律對於逾期利息也作出了規定,並且對逾期利息最高限額進行規定,確保當事人利益。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因此,到底是否支付利息,需要區分民間借貸發生的主體,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不能主張利息。

二、《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貸雙方就有關借貸情況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利息標準,以避免後期在實際的借貸過程中造成矛盾和糾紛。另外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借貸利息的上限,超出了這個標準的借款情況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