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的違約金利息怎麼計算
一、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的違約金利息怎麼計算
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的違約金利息需要在還了本金之後開始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立案標準
借款合同糾紛立案對金額沒有規定。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人民法院是給予立案的。立案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借款合同沒約定違約金能要求嗎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不能主張違約金,但可以主張其他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的違約金是需要借款人來負責的,這個違約金利息就是借款人把借的錢換給貸款人後,根據這個錢的總數來決定算多少利息。這相對應的貸款人也是有義務,要及時把錢送到借款人手上,如果沒有造成損失,貸款人要全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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