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罪是一樣的嗎?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罪
2010年最高法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機關從中國經濟實踐中,歸納出更現實的執法標準。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
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
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四個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例如,之前,營口東華集團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近30億元。
第二類是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三類,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説。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為10年,後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別在於,後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佔有(包括捲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這是我國法律保護的一種行為。但是非法集資則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並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如果集資人蔘與了非法集資,不要做好自己承擔經濟損失的心理準備。我們不反對民間借貸,但是會遏制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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