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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內部對內效力怎樣?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內部對內效力怎樣?

不真正連帶責任內部對內效力怎樣?

不真正連帶責任內部不存在債務份額,各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均是在自身行為所致損失範圍的履行,因而也就沒有連帶債務那樣的內部分擔關係。但當存在終局責任人時,債權人的損失最終是因歸責於該債務人的事由而產生,該債務人應當承擔最後的賠償責任,故為追究最終責任,維護公平價值,在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允許其向終局責任人追償。

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追償權系基於承擔終局責任而非內部分擔關係產生。終局責任人的確定一般言之,應以損害事故之肇事行為人為最終賠償義務人,以此理念為中心而定其彼此間之位階關係。如終局責任人無法確定或不存在時,自無追償權的行使。

關於追償權的來源,立法和學説有請求讓與説和當然代位説之爭。前者指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此時債務人須向債權人為讓與請求權的意思表示;後者指法律直接規定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當然地取得債權人對於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此時債務人無須再為意思表示。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外的效力

對外效力: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適用

(1)行使的一般規則

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外效力,通説認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此點與連帶債務並無不同。但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由於債權人請求權發生的基礎事實互不干擾,數個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相互無涉,因此各債務人可基於各自的行為事實在其與債權人之間獨立的法律關係範圍內享有對債權人的各類法定或約定抗辯權,此類抗辯效力一般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2)就一債務人所生事項的效力

a.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就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實質上使債權人債權得以滿足時,該事項效力及於他債務人,即他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目的實質達到而消滅。這樣的事項主要有清償、代物清償、抵銷等,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項效力均不及於他債務人。

但應注意終局責任人的例外,即是説上述事項產生於非終局的債務人時,其消滅債務的效力不及於終局責任人。因為終局責任人是應對債權人損失負擔最終給付義務的債務人,若上述事項的效力及於終局責任人,則履行了給付的債務人無法再向終局責任人追償,顯然對該債務人不公平,因此終局責任人不能就一債務人滿足債權目的的事項免責。

b.無涉他效力的事項。除了上述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為無涉他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特別要注意,一些在連帶債務中屬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如免除、混同、履行請求、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因為各法律關係的獨立性及債權目的未實質達到,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屬於無涉他效力,這也是區別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在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上的意義。

同樣還要注意終局責任人的例外,即當債權人免除終局責任人的債務或與終局責任人發生混同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在免除限度內或混同時亦發生消滅效果。因為對終局責任人債務的免除對其他債務人若不發生效力,則其他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後就無法向終局責任人追償;而發生債權人和負終局責任的債務人法律地位的混同時,則可認為終局責任人已履行了債務,債權人已滿足了債權。

因此不真正的連帶責任雖然是很多一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但是這個侵權責任是誰存在誰承擔,不會存在説幾個責任人都必須要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出現,因此他的對內效力就是不存在的,這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體現出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