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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可以拿東西抵嗎?

一、債權概述

欠債不還可以拿東西抵嗎?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欠債不還可以拿東西抵嗎

對於欠錢不還的,可以拿東西進行抵債。對於欠錢不還的,可以由雙方通過協商來決定拿債務人的財產來抵債,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以債務人的財產來抵債的。債權人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並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來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如果在判決後,債務人不主動履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拍賣等形式來依法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可以看到,債權關係多種多樣,法律都有詳細的説明。不只是借貸關係,侵權和單方面違反合同規定,這也是債權的一種。當然,對於欠債不還可以拿東西抵嗎此類疑問,答案也是肯定的,但必須基於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才可以,未經債務人同意的扣押是違法的。因此,處理此類問題時一定要在法律的範圍內執行。

標籤: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