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管轄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管轄權
債權是一種財產權,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已為各國立法所承認,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和接受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6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對合同權利轉讓制度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二、處理原則
從法律上看,債權轉讓與合同權利轉讓存在一定的區別,前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完成,如依據當事人的合意、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裁判等,而後者主要是通過合同來完成債權的移轉。本文只討論通過合同來完成債權轉讓後的管轄問題。債權轉讓後的管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爭議。在債權轉讓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對事實部分無爭議,打來打去就為爭一個管轄權。這當然與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地區保護主義不無關係,但也與理論認識上的混亂有關。處理原則如下: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説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綜上所述,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債權轉讓管轄權的知識,主要包括債權轉讓與合同轉讓的區別以及債權轉讓管轄權的確定的原則等知識,如果大家遇到相關的問題,可以根據上述處理原則進行處理,進而確定權利的歸屬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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