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質押融資的流程有什麼?
首先,瞭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仔細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對股東禁止股權質押和時間上的特殊規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名稱、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以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複質押的證明;?
3、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4、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
其次,出質人的股權須有該公司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出質的決議;
然後,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交給質押權人;
最後,該股權已經質押,不能再轉讓和重複質押股權,註明在公司章程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要提前瞭解出質人的資產狀況和所質押股權的基本情況,核實出質人的身份信息,出資方式及金額,審查出質人提供的驗資報告以及出資證明書。然後與出資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處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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