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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押物品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財物的話,一旦被查處是需要進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夠隨便扣押,必須要出示相應的文件,獲得一定的審批,所有的財物扣押之後都要經過登記,關於公安扣押物品規定是怎樣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公安扣押物品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扣押物品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7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第219條:“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第221條:“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第222條:“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如果發現了扣押的財物是屬於被害人的,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如果在扣押之後發現與案件是沒有關係的,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回去,但是財物被扣押之後多久可以查明與案件無關是沒有非常詳細的規定的。

標籤:扣押 公安